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 城市地下管线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日期:2014-06-30 14:34
股组成股份制公司,联合投资建设综合管廊,或在城市人民政府指导下组成地下综合管廊业主委员会,招标选择建设、运营管理单位。建成综合管廊的区域,凡已在管廊中预留管线位置的,不得再另行安排管廊以外的管线位置。要统筹考虑综合管廊建设运行费用、投资回报和管线单位的使用成本,合理确定管廊租售价格标准。有关部门要及时总结试点经验,加强对各地综合管廊建设的指导。
(八)严格规范建设行为。城市地下管线工程建设项目应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工程质量安全监督与监理、竣工测量以及档案移交等制度。要落实施工
8/32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版
登录
09/17 23:3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