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日期:2014-06-30 14:31
法实施的,应当及时进行调整并报告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
南水北调工程供水实行由基本水价和计量水价构成的两部制水价,具体供水价格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水费应当及时、足额缴纳,专项用于南水北调工程运行维护和偿还贷款。
第十四条
南水北调工程受水区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与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合同。供水合同应当包括年度供水量、供水水质、交水断面、交水方式、水价、水费缴纳时间和方式、违约责任等。
第十五条
水量调度年度内南水北调工
6/2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版
登录
09/17 2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