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公布《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日期:2014-06-30 14:31
内封闭、收集上岸,不向水体排放;达不到要求的船舶和运输危险废物、危险化学品的船舶,不得进入上述河道,有关船闸管理单位不得放行。
第二十八条
建设穿越、跨越、邻接南水北调工程输水河道的桥梁、公路、石油天然气管道、雨污水管道等工程设施的,其建设、管理单位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工程建设或者交通事故、管道泄漏等带来的安全风险。
15/23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版
登录
09/18 02:5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