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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公布《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
日期:2014-06-30 14:31
实现水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的建设项目。现有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等,由当地省人民政府组织淘汰。
  南水北调中线工程水源地禁止建设增加污染物排放总量的建设项目。
  第二十二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的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配套建设与其排放量相适应的治理设施;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安装自动监测设备。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干线、中线工程总干渠禁止设置排污口。
  第二十三条
  南水北调东线工程调水沿线区域和中线工程水源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在城镇排放的污水,应当经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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