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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
日期:2014-06-30 14:31
主要内容包括合同主体、购销或服务时段、购销或服务油气量、交接点与交接方式、购销或服务价格、油气质量、计量方式、安全责任、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等。
  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每年向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报备当年新签订的油气管网设施开放相关的购销或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等)服务合同。
  第十五条通过油气管网设施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的原油、成品油、天然气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
  第十六条用于油气管网设施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的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要求。
  第十七条油气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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