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
日期:2014-06-30 14:31
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接入的答复意见,不同意接入的要说明理由并抄报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
第十二条鼓励油气管网设施互联互通,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可根据实际需求及能力,平等协商相互开放相关事宜。
第十三条对存在争议的开放项目,上、下游用户可在收到答复意见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提请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进行协调,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根据实际情况出具协调意见。
第十四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与上、下游用户就油气管网设施开放事宜达成一致的,在正式实施前相关企业应签订购销或输送(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服务合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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