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
日期:2014-06-30 14:31
市场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责令整改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社会影响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对相关企业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提出处理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由国家能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5年。
13/20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版
登录
09/18 01: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