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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试行)
日期:2014-06-30 14:31
设施开放应当执行价格主管部门按有关管理规定确定的输送(储存、气化等)服务价格。
  第十八条相关市场主体应严格执行合同,发生争议的,应本着平等、自愿、诚信的原则协商解决。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国家能源局或其派出机构进行协调和调解。
  第十九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同时经营油气生产、销售等其他业务的,应当逐步建立健全财务制度,对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业务实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条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应每季度通过网站或国家能源局指定的信息平台等途径公开油气管网设施的接入标准、输送(储存、气化)价格、申请接入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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