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06-30 14:30
控制地下水开发利用,改善水生态环境。
第十九条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以南水北调工程调入水资源替代当地不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的高氟水、苦咸水,并逐步退还因缺水挤占的农业用水和生态环境用水。
第二十条受水区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制订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禁止、限制类建设项目名录,淘汰、限制高耗水、高污染的工业、农业和服务业建设项目。
第二十一条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用水定额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年度用水实行总量控制,大力推广节水技术、节水设施和设备,提高用水效率和效益。
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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