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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06-30 14:30
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编制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征求有关部门意见后,报国务院批准。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应当包括重大洪涝灾害、干旱灾害、生态事故、水污染事故、工程安全事故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
水源地和受水区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有关流域管理机构以及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根据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制订相应的应急工作方案。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宣布启动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应急预案的,可以依法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一)临时限制取水、用水、排水;
(二)对有关河道的水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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