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06-30 14:30
度年度为每年11月1日至次年10月31日。
第九条淮河水利委员会商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东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9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省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长江水利委员会提出中线工程年度可调水量,于每年10月15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并抄送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和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
第十条受水区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年度可调水量提出年度用水计划建议,属于东线工程的于每年9月20日前、属于中线工程的于每年10月20日前,报送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时抄送有关流域管理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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