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06-30 14:30
设施的;
(六)损毁交通、通讯、水文水质监测等设施的;
(七)在工程保护范围内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坟、挖塘、挖沟的;
(八)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水质安全的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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