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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06-30 14:30
本行政区域内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国务院确定的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南水北调工程设施的运行和保护工作;受水区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工程管理单位具体负责本区域南水北调配套工程的运行管理和保护工作。

第二章水量调度

第七条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以国务院批准的多年平均调水量和受水区各省、直辖市水量分配指标为基本依据。
南水北调工程水量调度遵循节水为先、适度从紧、权责一致的原则,兼顾水源地和受水区用水,加强生态环境保护。
第八条东线工程水量调度年度为每年10月1日至次年9月30日;中线工程水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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