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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06-30 14:30
运行、危害工程安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按照职责权限,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轻微的,处警告或者1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侵占、毁坏输水河道(渠道、管道)、水库、堤防、护岸及其他工程管护设施的;
(二)在输水管道、堤坝上方地面种植深根植物、修建鱼池、堆放超重物品,或者行驶超载、超标准的车辆的;
(三)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的;
(四)在专用输电线路上私接线路以及私自使用专用通信线路的;
(五)擅自操作闸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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