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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06-30 14:30
水量调度方案的;
(四)对工程疏于监测、检查、巡查、维修、养护,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严重影响工程安全、供水安全和生产安全的;
(五)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其他职责的。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地下水禁采区取用地下水,或者在受水区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或者拆除违法取水设施,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或者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单位或者个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有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规定的禁止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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