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06-30 14:30
管道、缆线、取水、排水等工程设施的,在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建设程序报请审批时,应当附具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对拟建工程设施建设方案的意见;未附具的,审批单位不得予以审批。
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建设活动在施工过程中,应当遵守施工安全规范,不得影响南水北调工程设施安全和正常运行。
第四十七条在汛期,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加强巡查,发现险情立即采取抢修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防汛抗旱指挥机构报告。
第四十八条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工程大修基金,主要从折旧和利润中提取,逐年累计,用于工程的运行维护。
第四十九条南水北调工程重要水域、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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