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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06-30 14:30
管道)、水库、堤防、护岸;
(二)在地下输水管道、堤坝上方地面种植深根植物、修建鱼池、堆放超重物品,或者行驶超载、超标准的车辆;
(三)移动、覆盖、涂改、损毁标志物;
(四)在专用输电线路上私接线路或者私自使用专用通信线路;
(五)擅自操作闸门等设施;
(六)损毁交通、通讯、水文水质监测等设施。
第四十五条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内实施下列行为:
(一)爆破、打井、采矿、取土、采石、采砂、钻探、建房、建坟、挖塘、挖沟;
(二)其他影响工程运行、危害工程安全和水质安全的行为。
第四十六条在南水北调工程管理与保护范围内建设桥梁、码头、道路、渡口、船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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