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06-30 14:30
工程设施:管理范围边线向上游延伸500米至1000米、向下游延伸1000米至3000米的区域;
(五)调蓄工程: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200米的区域;
(六)阀室(井)、变电站等建筑物:主要建筑物为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200米的区域,一般建筑物为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50米的区域。
第四十三条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沿线路口、村庄等地段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在交叉桥梁入口处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必要的限载、限速、限高、限宽等警示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工程防范措施。
第四十四条禁止对南水北调工程设施实施下列行为:
(一)侵占、毁坏输水河道(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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