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06-30 14:30
工程管理单位同意,任何人不得进入设置安全隔离设施的区域。
工程管理范围内的土地不得转作其他用途,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工程管理范围内禁止擅自从事与工程管理无关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南水北调工程保护范围按照下列原则划定并予以公告:
(一)输水隧洞、暗涵、地下输水管道及其通道:工程设施上方地面及从其边线向外延伸50米的区域;
(二)输水渠道:东线工程为堤防背水侧的护堤地边线向外延伸50米、中线工程为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200米的区域;
(三)泵站、取水口、节制闸、管理站等工程设施:管理范围边线向外延伸50米至100米的区域;
(四)倒虹吸、暗渠、渡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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