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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06-30 14:30
水北调工程应当依法划定管理与保护范围。
东线工程的管理与保护范围,由工程所在地的省人民政府划定;其中,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工程,其管理与保护范围由该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人民政府划定。
丹江口水库、中线工程总干渠的管理与保护范围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
第四十一条南水北调工程管理范围按照国务院批准的设计文件的规定划定。
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在工程管理范围边界和地下工程位置设立界桩、界碑等保护标志,根据需要,可以设立必要的安全隔离设施对工程进行保护。未经南水北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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