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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06-30 14:30
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南水北调工程的用水管理、水质保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调整经济结构,优化产业布局,合理配置水资源,严格限制或者禁止建设高耗水、高污染的建设项目。
第五条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量调度、工程运行管理工作,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南水北调工程的水污染防治工作,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的有关工作。
南水北调工程水源地、调水沿线区域、受水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水行政、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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