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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06-30 14:30
保护区。
南水北调工程其他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按照国家有关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规定的标准划定。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与供水设施和保护水源无关的建设项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从事网箱养殖、旅游、游泳、垂钓或者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
第三十条禁止在南水北调工程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新建、改建、扩建排放水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由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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