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06-30 14:30
调工程水源地及调水沿线区域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治理工业污染、农业面源污染,建设生态隔离保护带,确保南水北调工程供水的水质。
第二十七条东线工程取水口、丹江口水库、中线工程总干渠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跨省、直辖市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商有关流域管理机构划定;东线工程干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由所在地省人民政府根据调水水质要求和水污染防治需要组织划定。
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第二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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