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06-30 14:30
第二十四条受水区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考虑南水北调工程供水价格与当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鼓励优先使用南水北调工程调入水资源。
第二十五条受水区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的部门或者单位应当与南水北调工程管理单位签订供水合同。供水合同应当包括年度供水量、供水水质、交水断面、交水方式、水费、违约责任等。
东线工程、中线工程交水断面的水量、水质监测由供用水双方在供水合同中约定。双方对水量、水质产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裁决。
第四章水质保障
第二十六条南水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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