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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水北调工程供用水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
日期:2014-06-30 14:30
府应当加快调整农业种植结构,鼓励发展旱作节水农业,减少高耗水作物种植比例,推行节水灌溉方式,促进农业节约用水。
第二十二条受水区各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国务院批准的地下水压采总体方案确定的地下水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和地下水压采目标,逐级分解至各县级行政区域,并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限制开采方案和年度计划,报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受水区内地下水超采区禁止新增地下水取用水量,并逐步实现地下水采补平衡。具备水源替代条件的地下水超采区,应当划定为地下水禁采区,禁止取用地下水。
受水区禁止新增开采深层承压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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