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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4-06-30 14:28
占或擅自改变供热发展规划确定的热源、供热管网和热力站等城镇供热设施用地。
  第十条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镇供热工程应符合城镇供热规划,经供热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后,履行基本建设程序。
  城镇供热规划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配套的供热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
  市供热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节能减排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编制市本级城市供热专项规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通过专家论证,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旗区供热行政主管部门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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