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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4-06-30 14:28
和公共安全等紧急情况下,临时接管供热经营项目。
  (六)协调办理城镇供热新建、扩建和改建工程相关审批手续。
  (七)收集、管理城镇供热基础数据。
  (八)其它责任。
  第六条发改、规划、建设、环保、人社、财政、工商、质监、安监、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能职责,共同做好城市供热管理工作。
  第七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供热单位及其它与供热行业相关的企事业单位、团体、知名人士、专家学者可以按照自愿原则组成地方性、非营利性的供热行业协会。供热行业协会应依法维护会员单位的权益,依据协会章程规范会员单位的行为,维护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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