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4-06-30 14:28
门应积极配合,抢修时须在抢修现场设置警示标识并采取安全保护措施,抢修结束后应及时恢复原状。
第五十八条对在采暖期内无法保障安全稳定供热或发生重大事故不能及时有效处理、严重影响正常用热、危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安全的供热单位,经市人民政府或所在旗区人民政府批准,市级或所在旗区供热主管部门可依法采取应急接管或其它必要措施,确保热用户正常用热、社会稳定,原供热单位应积极配合。接管期内,为保障正常供热服务所产生的费用,由原供热单位承担。
第七章附则
第五十九条本办法由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
第六十条本办法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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