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4-06-30 14:28
热单位生产损失或造成热用户室内温度达不到规定标准的,热源单位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五十二条供热单位需要热源单位增加或减少热源负荷时,应征得热源单位同意,并到供热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十三条热源单位和供热单位应建立供热设施巡查制度,定期检查供热设施。发现其负责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正常供热问题时,应及时消除隐患;发现热用户负责维护管理的供热设施存在安全隐患或影响正常供热问题时,应及时书面告知热用户要求其及时整改。
第五十四条供热单位应提前做好供热设备的检查维修、燃料储备等工作,在供热开始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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