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4-06-30 14:28
位不得因个别热用户欠缴用热费而停止向其他热用户供热或降低供热标准。
第四十七条在采暖期内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需停止供热8小时以上时,供热单位应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并报告供热主管部门;连续停止供热48小时以上不能恢复供热的,应以适当方式给予热用户补偿或退还停止供热期间的用热费。
第四十八条供热单位向热用户退还用热费,应在每年采暖期结束之日起60日内通知用户并办理退费,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内容处理。
第六章供热应急与保障
第四十九条市本级和各旗区都应制定出台供热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建立相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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