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4-06-30 14:28
年采暖期开始前1个月内交纳本采暖期的用热费;新建住宅第1年交付使用的,用热费由建设单位统一代为收取。热用户一次性交纳用热费确有困难的,可与供热单位协商在本采暖期内分期交纳。
第四十五条对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等困难群体实行用热费政府补贴,补贴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六条热用户逾期未交纳用热费的,经催告在合理期限内仍不交纳的,供热单位可对其暂缓供热、限制供热或停止供热,但不得损害其他热用户的用热权益,停止供热情况应及时报供热主管部门备案。用户逾期未交纳热费或拒不交纳热费的,应按照合同约定交纳违约金。供热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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