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4-06-30 14:28
论作为调整供热价格的参考依据。
第四十一条供热单位应按照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供热价格收取用热费,并出具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票据。
第四十二条供热单位应根据热用户的分布情况,设立方便热用户交费的收费点,或委托银行机构代收用热费。对直接交费有困难的热用户,供热单位应上门收费,并出具相关证件和票据。
第四十三条未实行分户计量的热用户用热费按房屋的建筑面积收取,实行供热计量收费的热用户按基本热价和计量热价交纳用热费,具体收费标准按照价格主管部门颁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四条用热费以预付方式交纳。热用户应在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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