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4-06-30 14:28
设计、建设、经营、设施管理维护及相关活动的单位、个人,以及热用户均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城镇供热是指利用热电联产、区域锅炉(燃煤、燃气、燃油)等产生的蒸汽、热水和工业余热、地热等热源,通过管网为热用户有偿提供生产和生活用热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热源单位是指为供热经营企业提供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供热单位是指利用热源单位或本单位生产的热能,依据合同约定有偿向热用户供给生产、生活所需热能的单位。
本办法所称热用户是指依据合同约定使用供热单位提供的生产、生活所需热能的单位或个人。
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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