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4-06-30 14:28
0%的基本热费。
第三十八条热用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停止用热。
(一)新建住宅第一年交付使用的。
(二)在新建建筑物交付使用后第一个采暖期内的。
第五章热费管理
第三十九条供热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供热价格根据供热单位的申请、社会承受能力和供热成本变动情况调整,并由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调整供热价格应采取召开听证会和向社会公示等方式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四十条市人民政府、各旗区人民政府应组织审计部门和价格主管部门审计调查供热单位的生产成本和经营情况。审计结果和价格成本监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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