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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4-06-30 14:28
维修养护,确保供热设施的完好和安全。需改变室内供热设施、扩大供热负荷的,应征得供热单位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四条热用户整改室内供热设施时,不得影响其他热用户正常用热。造成其他热用户不能正常采暖的,由责任方负责修复并补偿造成的损失。
  第三十五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从采暖设施中取用供热循环水。
  第三十六条热用户需停止或恢复用热的,应在停止或恢复用热前30日向供热单位提出申请。停止用热由供用热双方约定,停止用热后在约定期限内热用户不得擅自恢复用热。
  第三十七条停止用热的热用户应向供热单位交纳热费总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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