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4-06-30 14:28
位与热用户之间应分别签订供用热合同。供用热合同的格式和内容应符合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本市采暖期为当年10月15日至次年4月15日。市人民政府及各旗区人民政府可根据气候等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采暖期时间,延长期供热费用由各级人民政府按照本行政区域相关标准给予供热单位补贴。
第二十八条采暖期内,住宅热用户的卧室、起居室和卫生间温度不得低于18℃。非住宅热用户的室内最低温度由供用热双方在供用热合同中约定。
第二十九条供热单位应建立热用户室温检测制度,按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对热用户室温随机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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