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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城镇供热管理办法》的通知
日期:2014-06-30 14:28
供热单位协商,并在对供热设施实施有效的安全保护措施后再行施工。
  第二十条供热单位对供热范围内热用户的室外供热设施和室内共用供热设施承担管理、维护和抢修的责任。
  热用户发现室内供热设施有泄漏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向供热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报修,供热单位或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组织抢修,所发生的费用由有关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一条建立城镇供热保障资金制度,保障资金由供热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城镇供热保障资金的使用范围如下。
  (一)城镇供热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
  (二)供热管网历史遗留问题的解决。
  (三)煤炭等供热应急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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