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4-06-30 14:27
罚款;擅自改装、迁移或拆除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非法取用城市公共供水的,责令补交水费,处1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擅自改变供水用途的,责令补交水费差额,并处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在城市公共供水管道上直接装泵抽水造成区域供水水压下降的,没收抽水设施,处5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罚款;擅自拆卸、启封、围压、堆占城市公共供水贸易结算水表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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