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3月1日起施行
日期:2014-06-30 14:27
1月13日,西安市人大常委会召开《西安市城市供水用水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新闻发布会。该《条例》经西安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陕西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规定,损坏城市公共供水设施,损坏或者擅自开启、使用城市公共消防栓、转供城市公共供水牟利、擅自将自建设施供水管网系统与城市公共供水管网系统及设备直接连接都将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确需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水压的,应当在临时停止供水或者降低供水
1/5 下一页 上一页 首页 尾页
返回
刷新
WAP首页
网页版
登录
09/17 05: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