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日期:2014-06-30 14:26
补助标准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3]
第三章资金筹措与管理
第十三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由中央、地方和受益群众共同负担。中央对东、中、西部地区实行差别化的投资补助政策,加大对中西部等欠发达地区的扶持力度。地方投资落实由省级负总责。入户工程部分,可在确定农民出资上限和村民自愿、量力而行的前提下,引导和组织受益群众采取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等方式进行建设。
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农村供水工程。
第十四条中央安排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投资要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规模和范围使用。要建立健全资金使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严禁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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