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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日期:2014-06-30 14:26
质污染引起的农村饮水安全问题,按照污染者付费、破坏者恢复的原则由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负责解决。
第三条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地方政府对农村饮水安全负总责,中央给予指导和资金支持。
十二五期间,要按照国务院批准的《全国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十二五规划》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水利部、卫生计生委、环境保护部与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兵团签订的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责任书要求,全面落实各项建设管理任务和责任,认真组织实施,确保如期实现规划目标。
第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应当按照统筹城乡发展的要求,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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