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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日期:2014-06-30 14:26
承包、租赁的,政府投资部分的收益应继续专项用于农村饮水工程建设和管理。
第二十四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水价,按照补偿成本、公平负担的原则合理确定,根据供水成本、费用等变化,并充分考虑用水户承受能力等因素适时合理调整。有条件的地方,可逐步推行阶梯水价、两部制水价、用水定额管理与超定额加价制度。对二、三产业的供水水价,应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的原则确定。
水费收入低于工程运行成本的地区,要通过财政补贴、水费提留等方式,加快建立县级农村饮水安全工程维修养护基金,专户存储,统一用于县域内工程日常维护和更新改造。
第二十五条各地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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