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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办法》
日期:2014-06-30 14:26
、部门责任、技术责任等落实到人,并加强问责,确保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得成、管得好、用得起、长受益。
第十七条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对千吨万人以上的集中供水工程,要按有关规定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和建后运行管理;其他规模较小工程,可在制定完善管理办法、确保工程质量的前提下,采用村民自建、自管的方式组织工程建设,或以县、乡镇为单位集中组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负责全县或乡镇规模以下农村饮水安全工程建设管理。
鼓励推行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代建制,通过招标等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工程建设实施,严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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